作者:王艺霖
采访于2016年
本文原发表于BlueNetChina微信公众号
以很高职位从世界银行和亚投行法律部退休后,她依然能够清晰记得多年以前那个刚刚从哈佛法学院毕业,操着一口流利中文,但在人生路口不知所措的自己。
“1971年的秋天,我在哈佛大学开始了我的本科学习。哈佛常邀请一些著名的演讲嘉宾来和学生交流,当时我见到的第一位嘉宾就是费正清教授。费正清教授非常有名,他曾写过一本关于美国与中国的书。我们高中的时候在学校课上正是用他所著的那本书作为教材,因此,我的印象十分深刻。在哈佛,我主修东亚研究,因为专业要求而学习东亚语言。我当时利用一个暑假在哥伦比亚大学进修了中文。我觉得自己学的还不错。后来大三的时候(1973-1974年)我又参加了欧伯林学院(注:美国俄亥俄州的一所私立文理学院)的一个项目,到台湾交换了一年,有了一段在中文语言环境中生活的经历。
大三从台湾回来以后我开始找工作。别人问我:“你有一个本科的学历,你会说中文,你能够做什么呢?”当时我并不知道怎么去回答。后来我去哈佛法学院和孔杰荣教授聊了一下,他告诉我如果我能有个法律学位,又有中文的语言背景,我能够做很多事情。当时是1975年,中美还没有建交,但我没多想,也没有去问我将来能做的“很多事情”会是什么。”
听着面前这位教授娓娓道来她的故事,我惊异于这些事情听上去如此的“平凡”。我很幸运地见到了这位Natalie Lichtenstein教授。她曾在世界银行工作30年,致力于给发展中的东亚国家提供法律援助,尤其是正在进行改革开放的中国。她在世界银行的法律部门担任东亚国家的首席法律顾问,后来,受邀担任了亚投行的首届法律总顾问。退休以后,她来到了约翰霍普金斯大学保罗·尼采高等国际研究学院任教。
“听了孔教授的建议,我去申请了一些法学院,最终选择了哈佛。一方面是因为这位教授,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哈佛有很好的中国法律研究项目。我在这个项目学习了三年,拿到了我的法学博士学位。接着,我在美国财政部实习了一个暑假,参与的主要是国际部门的工作——没有什么与中国直接相关的项目。当时我主要做的是美国在国际金融机构中的参与问题。我1978年从哈佛法学院毕业的时候,这个部门刚好在招人,所以我非常幸运地拿到了这份工作。那时我们没有什么与中国相关的事情要做,但四个月以后卡特总统就宣布了与中国建交。突然间,我们接到了很多与中国有关的工作。
中美关系冰冻时期,中美政府都各自扣押或冻结了对方国家在自己国内的资产。意思就是说,一些中国人主张其在美国资产的所有权,一些美国人主张其在中国资产的所有权。如果不解决这些所有权的问题,一旦又有中国的资产进入美国,很可能引起法律纠纷。因此,这些问题非常重要。财政部也就参与到了解决资产所有权的问题当中。
两年后,中国表达了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意愿。谁来代表中国?中国的份额是多少?这些问题都有待解决。我当时依然在财政部工作,所以也参与到了这些事情当中。美国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大股东,所以也就担起了主要职责,因为我们一定得做出一个令所有人都满意的提案。那个时候,世界银行的法律部门想招聘一名了解中国的律师。我在哈佛法学院第三年的论文写的就是关于中国在国际组织中参与的内容,且我接下来的职业生涯多多少少都和这个话题有关联,因此,我被世界银行录用并于1980年12月开始了新的工作。在世界银行一待就是30年,直到2010年,我退休了。”
有人说,有些人之所以能比别人获得更多的成就,仅仅是因为他们能够牢牢抓住眼前的每一个机会。Lichtenstein教授就是这样的一个人。在历史的每一个节点,她都做好了充足的准备去作出贡献。
“在世界银行,1994年到2004间,我发起了一个‘经济法项目’,为中国发展经济法提供援助。那时候互联网并不发达,因此中国很难获取国外的法律文件。因此,我们在世界银行做的很多工作都与向中国提供数据库或者经验丰富的专家、建议有关。
那时候我们会举办很多与中国改革开放相关的大会,这样的大会在九十年代举办得最多。通常,中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会与地方联合举办这些大会,邀请外国专家和北京的政府官员参加。因此,我得以和其他的外国专家一同访问中国的许多地方,包括西安、桂林、云南省等地。会上,外国专家会介绍市场经济下的法律制度,并讨论在中国特别的经济体制下,这些制度会有怎样的不同。对于中国方面来说,外国的经验非常有用、有趣。”
在1994年,我成为了世界银行东亚国家的首席法律顾问,因此,我对中国相关问题投入的时间相对减少。在那之后,我到另一个岗位工作,主要负责世界银行的内部治理和改革。在这个职位上我做了十年,直至退休。 在2014年,由于多年在多边开发机构的工作经验, 我受邀帮助设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并从法律方面负责起草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章程。再次从亚投行退休以后,我写了一本书,对比亚投行与其他包括世界银行的发展银行。这本书就是由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对比性导览》(A Comparative Guide to the 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
能够以一个人的成长经历见证一个国家的历史,这让我感到非常有趣。作为读者的你们大概会很吃惊,虽然中国有几千年的历史,但它并没有很多法律体系方面的发展经验。在当今中国,很多人抨击国家的法律体系不成熟。他们控诉政府低效、腐败,抱怨中国法律含糊不清,国内的法律系统混乱。但我从未想过我们的法律体系不成熟的原因可能仅仅因为它的发展时间很短。
“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的很多事情都不是由法律主导的,而都是根据上级的命令来执行的。在197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七部法律,其中六部都与解决文革的后续问题有关(政府组织或刑事诉讼等国内事务)。第七部法律就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我知道这听起来可能难以置信,但即使是在人口众多的中国,依然存在人才缺乏的问题。他们缺乏有经验的、能够撰写法律文本的人才。中国政府需要尽可能地利用稀缺的法律人才,将重点放在法律体系的大方向制定之中。这也就是为什么在中国的法制中,上级的指令常会比一纸法律更有用。
九十年代,我们见证了很多基础经济法的诞生,如《劳动法》、《合同法》、《破产法》和《公司法》。但由于中国的经济体制并没有发生本质性的变化,在这些法律中依然可以见到计划经济的影子。
零零年代中期,在经过了十载的讨论研究后,一些法律终于成型。在这个时候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有趣的变化:早期的法律非常详细且有针对性。例如,《合同法》特别列出了不同合同的形式,但是修订后的《合同法》变得更为笼统。也许法律的起草人与立法者意识到没有必要根据所有权的类别去给不同的资产分别制定规则。如果将国企改制,移除了国家的直接控制,那么无论这个公司后来是集体所有的、国有的、还是个体所有的,只要国家通过法治规范这些公司的行为,那么这个公司具体的所有制形式并不重要——但是它们依然需要被管制。
三年前,中国起草了外商投资法,你也可以从这部法律里看到这个趋势。在以前,投资者拥有多种投资途径:合资企业、合营企业、外资企业。最近的法律没有再去细分这些不同的投资渠道,这些公司都受中国《公司法》的管制。投资方面的途径还是一样,但企业的各方会自己去决定它们自己的经济利益,政府不会再因它们所有者不同而对他们有不同的管制方法。这个草案还没有出台,但于我来说它反映了中国法律制定者思维上的转变。”
通常,成功人士的故事都出乎意料的简单,他们看起来也就像普通人一样。他们的成功经历就像自然而然地发生了一样。“我没有计划过这些事情。它们都仅仅是在正确的时间点发生了。” 但我们没有人能够知道历史会“计划”怎样发生。重要的只是我们是否时刻都做好准备,是否有去“顺其自然”的能力。